案例研习丨关于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所产生的问题研析

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是农村土地纠纷的高发领域,其症结在于村民自治权与国家强制法规的边界冲突。村民自治权旨在通过民主程序决定集体内部事务,但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随着《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的修订与实施,司法裁判规则日趋清晰,但实践中仍存在以“村规民约”“民主决议” 为由排斥特定成员补偿资格、截留补偿款、程序违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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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一:关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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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关于土地征收款分配问题,法院在研判时会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治性,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认为因征地补偿费用产生的纠纷,如对村民会议制定的征地补偿费用方案不服的,应向政府反映,由政府责令改正。

但最高法明确出台对该类土地承包案件的政策说明,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故,法院对于该类纠纷应进行实质性审理,无法推责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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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二:关于村民会议享有的自治权能否违背强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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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有由村民会议集体制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情形,背后的底因源于对于法制意识的不足,常见的两种纠纷类型便是:独生子女能否获得优待以及外嫁女能够在娘家享受征地补偿费用。

关于独生子女优待问题各省都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例如由安徽省人常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四)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五)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明确了独生子女家庭作为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家庭,所应享受的优待。

关于外嫁女问题我国《中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各省作出的判决中,也对村民会议集体制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情形均依照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部分依法变更撤销,对侵犯村集体成员理应享受的待遇的部分依法进行更正补偿,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再37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支持了独生子女家庭应享受的多一人份额优待。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支持了外嫁女应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

村民自治权与强制法规的冲突化解,核心在于划清自治边界:村民自治是“有限自治”,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表明,法院通过严格合法性审查、强化成员权益保护、明确裁判规则,有效平衡了自治与法治。村集体应依法规范决策,承包方应理性维权,共同构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良性秩序。